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5-11-15 瀏覽:2764
有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項目規劃,需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逐級上報發展改革部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和文物部門。申報材料應當包括申請報告、項目(歷史文化街區)的重要性和現狀分析報告、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三個部分。申請報告主要介紹經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規劃對該項目(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要求、保存狀況、擬實施項目的工程內容、投資估算等。分析報告主要反映該歷史文化街區的歷史沿革、風貌特色、基本現狀、主要問題等,需附項目的位置圖、主要地段街巷的立面圖等以及相關照片。保護規劃則包括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規劃中確定的保護范圍、詳細規劃圖、基礎設施規劃圖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設廳(建委)會同發展改革委、規劃局、文物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遴選。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項目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國家文物局。
建設部會同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審查。此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根據專家的審查意見、項目建議以及“十一五”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情況,編制、印發《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項目“十一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