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場嚴重違法行為特別處理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昨天(11月22日)提交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修改的法規草案對處理措施作了較大的調整,使法規既體現嚴厲處罰的立法原則,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草案修改建議稿》規定,本地外地建筑企業都要建立信用檔案。
第一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對進入本市承接工程的外地建筑企業要求建立信息卡制度,部分委員在審議中認為這一規定有歧視外地企業之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據此進行了修改,以“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制度”代替企業信息卡制度,要求本地和外地的所有企業都要建立信用檔案,并且要求主管部門對不良行為給予記錄并納入其信用檔案。對不良行為記錄,主管部門還可予以公示。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還嚴格限定了處理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行為的范圍,在《草案修改建議稿》中規定,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經相關部門查實并催告仍不清償,并直接導致施工單位拖欠勞務工工資的,主管部門才可以依法進行處理。
《草案修改建議稿》還規定,對于造成重大事故等幾種嚴重違法行為,給予責令整改且整改期間不得承接工程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