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建筑業協會 信息提供日期:2007-01-23 瀏覽:2458
《規定》明確,注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注冊建造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注冊建造師分為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規定》指出,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規定》強調,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